1、电子合同的定义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便是后来产生的包括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着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伴随电子技术的进步,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不过一组电子信息。鉴于国内现在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它定义理解为:在互联网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达成肯定目的,通过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邮件(Email),是以互联网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根据商定的规范使用电子方法传送和处置具备肯定结构的商业数据。2、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括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备以下特征: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互联网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址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址,而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备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容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备肯定的局限性。2、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电子合同具备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迄今,大家对“文件”并没法定的概念,但约定俗成的看法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伴随电子合同的进步,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使用方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使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由于数码信息具备将来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可以仅仅由于信息使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实行性。国内马上于1999年十月1日实行的新《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使用什么载体,只须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需要,这事实上已赋于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规定也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使用的”同等功能法“。(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但,根据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备传统定义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定义和方法,这就是电子签名。好似传统合同签字盖章适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没办法致使电子合同有效。在传统合同中,手签名或加盖公章的行为有二种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约束的意愿。但在电商中,传统的签名方法非常难应用于这种电子买卖方法。因此,大家开始使用电子签名机制来相互证明身份。这种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拥有了上述签名的特征和用途。但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实践中,仍将签名局限在手签这一范围。因此,伴随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同,确认其效力。现在国际上已常见采取通过打造电商认证中心,打造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规范担当起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证明和鉴别的责任。而《电子商业示范法》第7条已经对签名这肯定义进行了拓宽,从而使电子签名也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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